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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林汉荣故意伤害罪2016刑初44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4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10月10日18时许,在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翠怡二街4号103房门口,因狗只小便问题与居住在上址的被害人梁某发生纠纷,遂掌推梁某致其摔倒受伤(经鉴定,梁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林某被民警抓获。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以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林某有坦白及赔偿被害人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娜周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