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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车安平诉被告张大春、汉中天博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安平,汉中天博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79号原告车安平,男,生于1977年9月11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被告汉中天博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唐营村。被告暨被告汉中天博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大春,男,生于1960年2月9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安平诉被告张大春、汉中天博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安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车安平承担。审 判 长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邢春燕人民陪审员  郑贵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阿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