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金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99号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和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力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荃,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金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春归路869号1幢。法定代表人蒋荣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武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跃武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