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伊顺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义乌市伊顺针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567号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希明,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小伟,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伊顺针织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甘川路7号。负责人:楼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伊顺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大通轻纺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