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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黄劲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黄劲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08号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A5-104室,组织机构代码05575326-1。法定代表人:洪传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劲生,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劲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