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014号起诉人: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负责人:任晓杰,衡水车务段段长。2016年4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的民事起诉状,称被起诉人陈世广,擅自破坏铁路围栏,强行占用了起诉人位于衡水站II场京九上行线南侧约4510平方米的土地,并未经许可构筑砖混墙头、圈占土地,侵犯了起诉人的土地使用权,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安全和货票传输通道的正常维修。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世广排除对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铁路运输安全的妨碍。经审查,本院认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法院管辖。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影响了铁路运输安全,依法应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铁路法院申请解决,此纠纷不属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对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