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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薛金尔与兰玉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尔,兰玉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薛 金 尔 与 兰 玉 奎 排 除 妨 害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824民初640号原告薛金尔,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锋镇管村。被告兰玉奎,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尔诉被告兰玉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金尔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金尔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海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