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波诉刘聪、关星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刘聪,关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聪,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关星华,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建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