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238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余夏村刘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0********。委托代理人:张树会,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余夏村刘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6********。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宏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会、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建有平房三间,生育两子女。因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半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请与被告刘某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由原被告双方协商;3、婚后所建房屋依法分割。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结婚之前感情很好且互相了解;平房是被告父母所建与原被告无关;原被告只是家庭之间的琐事吵闹,不存在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天保,××××年××月××日生育长女刘雅婕。婚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间产生隔阂。上述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广领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