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郑长建,卞济义,韩显臣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480号原告:朱辉,男,汉族,1954年3月3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辽源四村XXX号XXX室-XXX室。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夏玲,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长建,男,汉族,1951年12月17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XX镇XX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卞济义,男,畲族,1945年5月13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XX镇黄浦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韩显臣,男,汉族,1950年6月29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幸福社区11区10-3-401.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在本院审理原告朱辉与被告郑长建、卞济义、韩显臣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辉撤回对被告郑长建、卞济义、韩显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71.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35.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0635.88元,由原告朱辉负担。审 判 长 金晓峰审 判 员 孙英伟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