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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仲学与杜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学,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仲学,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沙州镇。被执行人杜建,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木鱼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仲学与被执行人杜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已支付1万元,余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