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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治安与李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安,李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158号申请人李治安,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被执行人李永新,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申请人李治安申请执行李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汉滨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永新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治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李永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治安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员 唐 炜代理审判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