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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东辉与哈尔滨金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辉,哈尔滨金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辉。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2.074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