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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代雷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雷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75号罪犯代雷雷(曾用名代本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坊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雷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7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8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代雷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代雷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代雷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10年11月26日受监狱严管处分1次。原判罚金15000元,现已履行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代雷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在服刑期间受监狱严管处分1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原判罚金15000元,现已履行6000元,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雷雷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