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于某乙诉香河县三友明清家具厂、李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于某乙,香河县三友明清家具厂,李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王某甲。原告于某乙。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艾金钟,香河县县城鸿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香河县三友明清家具厂。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河南止务村。经营者任某甲。被告李某甲。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于某乙诉二被告香河县三友明清家具厂、李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王某甲、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爱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舒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