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更与苗思佳、白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更,苗思佳,白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858号原告王更,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闫树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苗思佳,1987你那5月13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白彦波,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更与被告苗思佳、白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王更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焕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