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20号原告颜某。被告杨某。原告颜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原被告于195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了三男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特别是2015年8月9日,被告又因小事将原告殴打致伤,被急送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多年来,原告为了子女的健康快乐成长,一直忍气吞声,但是被告却变本加厉,更加粗暴殴打原告。致使原告精神受到很大打击,肉体受到很大摧残,现在原告为了摆脱这桩痛苦的婚姻,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了四名子女。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年事已高,应当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互相扶持,安度好晚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