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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异字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柏峰与吕庆波、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柏峰,吕庆波,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异字33号案外人唱晶鑫,男。申请执行人于柏峰,男。被执行人吕庆波,男。被执行人刘丹,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柏峰与被执行人吕庆波、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唱晶鑫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唱晶鑫称,申请执行人于柏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3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贵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辽0213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庆波名下辽B6J4**号汽车一辆,案外人于2016年3月13日同被执行人签订卖车协议并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当日将购车款17000元交付给被执行人吕庆波,并交付车辆,车管所于2016年3月14日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盖印审核准予登记。该车已交付并实际占有,现请求对该车解除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柏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031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辽0213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庆波名下辽B6J4**号汽车一辆。案外人唱晶鑫提供卖车协议、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发票、收条、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用来证明唱晶鑫于2016年3月13日购车当日将购车款17000元交付给被执行人吕庆波,并交付车辆,车管所于2016年3月14日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盖印审核准予登记。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本院查封涉案车辆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该车辆,案外人异议情况属实,按照法律应该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涉案辽B6J4**号车辆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 骥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