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6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鹏、冯某某、赵某某与姚红梅、冯宛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冯某某,赵某某,姚红梅,冯宛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6378号原告赵鹏。原告冯某某。法定代理人赵鹏。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鹏。被告姚红梅。被告冯宛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诉被告姚红梅、冯宛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鹏、冯某某、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人民陪审员 王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