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郝治昌与白鹏、艾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治昌,白鹏,艾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639号原告郝治昌,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乔虎堂,陕西恒源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白鹏,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艾香平,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郝治昌诉白鹏、艾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治昌提供不出被告白鹏、艾香平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治昌的起诉。诉讼费23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