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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焕芳申请执行XX餐饮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焕芳,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3执51号申请人黄焕芳,女,汉族,1981年5月出生,现住商都县。被执行人XX,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商都县。本院在执行黄焕芳申请执行XX餐饮服务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商民初字第614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卫庆国书记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