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羊公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羊公塘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1399号原告唐某某。法定代理人唐牡丹,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晓,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委。负责人何新建,村委书记。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羊公塘组。负责人张建文,组长。委托代理人鄢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兴村)、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羊公塘组(以下简称羊公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晓、被告羊公塘组组长张建文、委托代理人鄢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兴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出生,因出生随母落户于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湖南省地质资料库项目征收了被告村民小组部分土地,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被告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三次每人共获得28760元征收款,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确认除外嫁女和外孙子女不参与分配外,其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参加分配。原告唐某某属于外孙女,没有分得任何款项,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分配原告征收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征收款项28760元;2.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许兴村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羊公塘组答辩称:原告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情况,按照组规民约,不应享有分配权益。原告所在户主代原告签署了相关协议,承诺放弃原告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权益。被告发放征地补偿款是以户为单位,并未侵犯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经审理查明:唐牡丹系羊公塘组组民。2015年5月17日,生育一女唐某某。唐某某出生后,户口随母落在羊公塘组。因湖南省地质资料库项目征收许兴村羊公塘组土地,羊公塘组获得了征收补偿费用。羊公塘组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羊公塘村民小组代表扩大会议制定一份《羊公塘村民小组代表扩大会议决议案》,其中第一项为“关于外嫁女户口留在本组的情况,外嫁女一旦出嫁,如遇组上有田、土、山、林、路及山塘征收,不享受本组的任何经济利益,可以享受国家征收部分”。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羊公塘组因地质资料库项目征收向组民分三次发放了共计28760元征收补偿费用,但以唐某某系外孙子女为由,未予分配。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羊公塘组集体林地木材补偿款》、《羊公塘组集体山塘款》、《羊公塘组集体分红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唐某某的户籍在羊公塘组,具备羊公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该组的其他成员一样平等享有集体所有财产的收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羊公塘组因土地征收获得的征收补偿费用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属于集体财产的收益。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唐某某具备羊公塘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羊公塘组以组规民约为由,决定不分配给唐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侵害了唐某某的合法权益。唐某某请求判令羊公塘组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各287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兴村有义务对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收益分配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故许兴村应对羊公塘组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羊公塘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唐某某征收补偿费用28760元;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羊公塘组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原告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羊公塘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炎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