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茂明诉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第三人张厚秀、陈现刚、陈公强、吴庆香撤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明,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张厚秀,陈现刚,陈公强,吴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27行初4号原告张茂明,汉族,农民。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学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洲,该单位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杨春岩,该单位龙安桥派出所教导员。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吴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洋洋,该单位复议应诉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张含玉,该单位复议应诉办公室科员。第三人张厚秀,女,汉族,农民。第三人陈现刚,男,汉族,农民。第三人陈公强,男,汉族,农民。第三人吴庆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明诉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第三人张厚秀、陈现刚、陈公强、吴庆香撤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茂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堂审 判 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陆桂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杨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