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平与李睿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平,李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71号申请人丁平,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李睿,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丁平因与被申请人李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8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睿的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丁惠的车及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睿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丁惠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悦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