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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86号郝运秀:你因赵忠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忠良因邻里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头面部,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