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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施绍安诉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绍安,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6民初1171号原告施绍安,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代理人陈丽梅(特别授权代理),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毕节分所律师。被告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法定代表人:周传喜。住所地:威宁县龙街镇马踏村。原告施绍安诉被告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本院查明,被告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已于2013年9月9日被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并于2014年6月6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注销登记,故“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已经不存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绍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