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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浩与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290号原告:吴某。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05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