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立军、XX芳与被申请人段坤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立军,XX芳,段坤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74号申请人高立军,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XX芳。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段坤志,民族不祥,司机,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高立军、XX芳与被申请人段坤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立军、XX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段坤志驾驶蒙D577**、蒙DA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高丽华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N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为申请人高立军、XX芳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立军、XX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段坤志驾驶蒙D577**、蒙DA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高立军、XX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