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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抗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区自觉、区彭年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区自觉,区彭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西关时代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龚玉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抗4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区自觉,男,住加拿大。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区彭年,男,住加拿大。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简文豪,局长。一审第三人:广州西关时代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建中,董事长。一审第三人:龚玉葵。申诉人区自觉、区彭年与被申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一审第三人广州西关时代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龚玉葵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2003)穗中法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区彭年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5)穗中法行申字第7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区彭年的再审申请。区自觉、区彭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1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粤检民(行)监(2016)44000000006号行政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严加武代理审判员  熊 忭代理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