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XX与翟XX、郑XX、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翟XX,郑XX,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2289号原告王XX。被告翟XX。被告郑XX。被告费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翟XX、郑XX、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