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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XX与翟XX、郑XX、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翟XX,郑XX,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2289号原告王XX。被告翟XX。被告郑XX。被告费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翟XX、郑XX、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