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德兴市龙头山乡朝阳石材加工厂与鹰潭市华钰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兴市龙头山乡朝阳石材加工厂,鹰潭市华钰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361号原告德兴市龙头山乡朝阳石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德兴市龙头山乡古井头,注册号361181600098900。经营者张朝阳。委托代理人连立凭,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鹰潭市华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法定代表人艾新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兴市龙头山乡朝阳石材加工厂与被告鹰潭市华钰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鹰潭市华钰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兴市龙头山乡朝阳石材加工厂撤回对被告鹰潭市华钰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兴市龙头山乡朝阳石材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