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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敏与文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徐敏,证件号码452323196306260045。被执行人文军,地址全州县。徐敏与文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敏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文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文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伟审判员  闫传生书记员  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