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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30号移送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灵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6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0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三庭于2016年3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明代理审判员  鲁 滕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