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7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蓝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继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758号之二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黄峰岭工业区建兴路一号3栋西面。法定代表人赵万顺,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蕊蕊,该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凯蓝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第三工业区B栋3楼。法定代表人郑继成。被告郑继成,户籍所在地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蓝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郑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张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