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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于显才与张德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显才,张德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于显才。被告张德超。本院受理原告于显才与被告张德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显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 伟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