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包达胡白拉诉白中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达胡白拉,郑树峰,白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92号原告包达胡白拉,现住科右中旗。被告郑树峰,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白中华,现住科右中旗。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包达胡白拉诉被告郑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郑树峰的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达胡白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原告包达胡白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丹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乌日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