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02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太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太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468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启国,男,该联社信贷员。被告余太贤,男,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新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太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余太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5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