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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曲凤坤、邓淑芬等与东宁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凤坤,邓淑芬,陈晓宇,曲文昊,东宁市社会保险局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行初9号原告曲凤坤,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原告邓淑芬,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原告陈晓宇,女,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原告曲文昊,男,汉族,学生,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东宁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情况不详。法定代表人穆培玉,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凤坤、邓淑芬、陈晓宇、曲文昊诉被告东宁市社会保险局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给付义务一案中,原告曲凤坤、邓淑芬、陈晓宇、曲文昊以被告东宁市社会保险局主体不适合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