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江燕燕与孙维银、陈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燕燕,孙维银,陈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2862号原告江燕燕。被告孙维银。被告陈莲香。原告江燕燕与被告孙维银、陈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孙维银、陈莲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从2016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蔡芳芳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燕燕与被告陈莲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维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7日,被告陈莲香向原告江燕燕借款3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2013年5月8日,被告陈莲香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2014年8月1日,被告陈莲香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三次借款利率均约定为月利率1.5%。之后,被告陈莲香偿还本金3万元并陆续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7日,余款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孙维银、陈莲香于2001年1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陈莲香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孙维银、陈莲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维银、陈莲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燕燕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维银、陈莲香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文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