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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相士训与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经营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士训,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经营部,王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55号申请执行人相士训。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善良。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齐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理人:王崇胜,经理。申请执行人相士训申请执行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厂、临淄区稷下齐鑫建材经营部、王善良、淄博市临淄区齐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02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