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东生与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生,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57号原告张东生。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生与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