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于某乙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刑初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1994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16日,因实施敲诈和诈骗行为被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被告人于某乙,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志越、历飞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进入靖宇县景山镇程某某家中,盗窃红塔山牌香烟三盒,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0元。当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乙驾驶摩托车载乘于某甲来到靖宇县濛江乡板石村田某某家附近,被告人于某甲进入室内,于某乙在现场等待,于某甲窃得财物人民币100元及OPPO手机一部,后于某乙驾车载乘于某甲离开。经鉴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现金被于某甲挥霍,手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当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窜至靖宇县濛江乡板石村王章法家,后二被告人进入室内盗窃紫砂壶一把、乔木普洱茶一罐、52度贵州茅台酒两瓶、52度杏花村酒三瓶、42度老尖庄酒一瓶、佳能牌照相机一部、软包中华烟两条、硬包中华烟两条、黄金叶烟两条、牡丹烟一条、小叶紫檀手串一串、充电宝一个、欧米茄牌手表一块,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530元。被盗物品除两条黄金叶烟和一条牡丹烟被于某甲、于某乙分赃,其余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于某甲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160元。于某乙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1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程某某、王某丙、田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甲两次入户实施盗窃,积极销赃,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于某乙在第一次共同犯罪中,明知于某甲入户盗窃,而在附近等待,且在于某甲窃得财物后,仍驾车帮助其离开,而后积极参与第二次入户盗窃,为犯罪行为提供交通工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且交待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于某乙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未能如实供述,但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且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人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允国审 判 员 李志慧人民陪审员 曹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