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佳和花园业主委员会、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佳和花园业主委员会,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783号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文全,经理。被告佳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志成,主任。第三人李春,男,年龄不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和花园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佳和花园业主委员会和第三人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毅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