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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金宝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代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宝,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6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宝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娟、段佳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李祥辉在长治市屯留县余吾煤矿因琐事将安辉之姑夫孟祥海打伤。同年7月22日晚,安辉、安世钰、李冬(均已判刑)等人在代县阳明堡镇老东北饭店吃饭时商量要找李祥辉处理打伤孟祥海一事,当晚22时许,安辉、安世钰、李冬、李宁并纠结被告人张金宝等十余人驾车前往代县阳明堡镇登鲜酒楼院内找到李祥辉,后双方随即发生打斗,安辉、安世钰、李宁、李冬、张金宝将李祥辉打伤,将李祥辉的辽C711**半挂车前挡风玻璃、两个车大灯、两侧车门玻璃、两侧倒车镜砸坏,在此过程中李冬受伤。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祥辉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李冬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金宝伙同李海达(已判刑)等人驾乘桑塔纳轿车行至代县雁门关路段时将驾驶半挂车的刘晓波强行拦住,张金宝等人对刘晓波及其它大车司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得刘晓波人民币3000元。据此认为,被告人张金宝之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要求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张金宝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作案时间不对,并辩解抢劫数额是2700元,其它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李祥辉在长治市屯留县余吾煤矿因琐事将安辉之姑夫孟祥海打伤。同月22日晚,同案犯安辉、安世钰、李冬等人在代县阳明堡镇老东北饭店吃饭时商量要找李祥辉处理打伤孟祥海一事,当晚22时许,李冬、安辉、李宁、安世钰纠结被告人张金宝等十余人驾车前往代县阳明堡镇登鲜酒楼院内找到李祥辉,后双方随即发生打斗,李冬、安辉、安世钰、李宁、张金宝将李祥辉打伤,并将其辽C7**半挂车前挡风玻璃、两个车大灯、两侧车门玻璃、两侧倒车镜砸坏,在此过程中李冬受伤。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祥辉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李冬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祥辉所受经济损失已得到安辉、安世铵、李宁等人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2014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金宝伙同李海达(已判刑)等人驾乘桑塔纳轿车行至代县雁门关路段时将驾驶半挂车的刘晓波强行拦住,张金宝等人对刘晓波及其它大车司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得刘晓波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还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宝目无国法,伙同李冬、安辉等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海达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钱财之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均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金宝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金宝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金宝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春凯审判员  张俊平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