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苏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9日被逮捕,2016年2月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同月24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由本院重新给予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甲于2015年12月29日4时许,驾驶闽D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溪县湖头镇往长坑乡方向行驶,行至安溪县县道3KM+300M(湖头镇横山村)路段,碰撞行人苏某乙,造成苏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苏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苏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于2015年12月29日15时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6年1月28日与被害人苏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归案后,被告人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复印件,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截图,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安溪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正确。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苏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苏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开源代理审判员 苏逸群人民陪审员 张国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秀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