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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辉与泰安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泰安市住房保障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218号原告徐辉。被告泰安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11号建设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蒋志虔。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辉诉被告泰安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