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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张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003号原告刘海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被告张皓,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刘海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张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