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张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003号原告刘海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被告张皓,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刘海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张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