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梁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535号原告桂林市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林市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粟春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