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广东IT时代周刊社与颜乔、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15民一初3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IT时代周刊社,颜乔,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7-2号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胡浩民,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婕,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乔,户籍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子军,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诉被告颜乔、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0元(其中: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均已预付),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负担受理费2750元及公告费500元。审 判 长 周湘艳人民陪审员 蔚 玲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