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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广东IT时代周刊社与颜乔、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15民一初3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IT时代周刊社,颜乔,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7-2号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胡浩民,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婕,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乔,户籍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子军,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诉被告颜乔、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0元(其中: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均已预付),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广东IT时代周刊社负担受理费2750元及公告费500元。审 判 长  周湘艳人民陪审员  蔚 玲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