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4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矛盾解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磊磊 关注公众号“”